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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抚顺市农资典型案例公示——抚顺市某网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11-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2022年6月14日,抚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在某网站上购买的抚顺市某网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售的农药为无农药三证的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情况进行调查,2022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对抚顺市某网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问询,确认其公司无农药经营许可证在某网站销售农药产品。6月22日执法人员又到抚顺市某网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场所进行调查,现场查看了当事人经营的记录。

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8月12日,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判定抚顺市某网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抚顺市某网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及《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抚顺市某网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农药产品。2022年8月12日对抚顺市某网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7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抚顺市某网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履行缴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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