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在线办事 / 公告通知

2022年抚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公示——当事人马某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案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11-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2022年6月9日,抚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黄旗村经常有屠宰行为。2022年6月10日凌晨2点,执法人员来到顺城区河北乡黄旗村已关闭屠宰点,发现当事人马某某正在屠宰牛。现场发现已经宰杀倒地的牛一头,旁边放着刚刚卸下的头蹄以及下货等。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现场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7月26日,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判定当事人马某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的行为,事情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马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本案当事人马某某违法行为轻微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根据《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马某某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2022年7月26日对当事人马某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4900元。当事人马某某于2022年7月27日履行缴款完毕,2022年8月2日此案办结。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