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抚顺市顺城区某宠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5年3月17日,抚顺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根据8890平台投诉线索,发现抚顺市顺城区某宠物诊所分别于2025年1月13日将人用药品参麦注射液(国药准字Z51021263)用于猫科动物诊疗、2025年1月21日将人用药品利巴韦林注射液(国药准字H20003176)用于猫科动物诊疗,该诊所存在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及《辽宁省农业农村厅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版农业部分)》“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园、非食品动物养殖单位、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非食品动物的,且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并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抚顺市某农资商行销售有效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5年6月9日,抚顺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抚顺市东洲区某农资商行库房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微生物菌剂进行现场样品抽取(主要技术指标为有效活菌数≥2.0亿/ml)。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有效活菌数值为0.59亿/ml,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该产品17桶,每桶售价80元,违法所得为13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及《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部分)》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13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抚顺市王某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5年4月24日,抚顺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新抚区千金乡大集检查时,发现王某摊位经营敌百虫和甲霜·福美双两种农药,数量分别是2袋和5袋,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一共购进两种农药各5袋,敌百虫自己用了3袋,每袋农药均为2元购进,售价每袋3元,还剩下7袋,货值21元,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鉴于王某经营的农药总货值为21元,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例四:抚顺某兽药店经营假兽药案
2025年7月28日,抚顺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抚顺某兽药店抽取9盒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氟苯尼考注射液(生产批号:20250115),该产品经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依据《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不符合规定,为劣兽药。经立案查明,未发现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标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且相关单位均无该公司相关信息记录,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涉案产品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共购入涉案产品30盒,货值金额300元,销售收入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及《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货值金额3倍罚款人民币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抚顺某饲料经营店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5年6月23日,抚顺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抚顺某饲料经营店抽取了抚顺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肉小鸡颗粒配合饲料(生产日期:20250616),该产品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粗蛋白(干物质含量87.5%计)、蛋氨酸(干物质含量87.5%计)指标不符合Q/FQM02-2018《产蛋后备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GB/T18823-2010《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入肉小鸡颗粒配合饲料4袋(50kg/袋,每袋内含2.5kg装20小袋,共80小袋),除抽检监测的饲料外,其余肉小鸡颗粒配合饲料全部售出,销售收入为592.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明材料,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未发现涉案产品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后果。本着宣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抚顺县某农资经销处销售假种子案
2025年3月21日,根据《2025年抚顺市春季农作物种子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执法人员在抚顺县某农资经销处监督检查时,对某玉米种子进行真实性检测,检验结论是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17,判定为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该种子为假种子。经立案查明,涉案玉米种子,是陈某于2025年3月18日开车送至抚顺县某农资经销处店内(陈某已另案处理),未提供进货凭证。当事人担心种子有质量问题,因此没敢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因当事人无销售行为,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假种子33袋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魏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9月6日,抚顺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顺城区葛布桥东500米附近浑河水域内使用电鱼方法捕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行为当场予以制止,同时对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渔获物和捕鱼工具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于次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承认了非法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2025年9月11日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非法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依照《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渔获物31.5千克、没收电鱼机1套、皮筏子1个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周某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2025年5月1日,周某某驾驶拖拉机在抚顺市东洲区456乡道张木匠沟村附近进行作业,经调查,周某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抚顺市某宠物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猫案
抚顺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抚顺市某宠物店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猫。2025年7月1日,执法人员找到抚顺市某宠物店经营者刘某了解情况,通过调查,抚顺市某宠物店在2025年6月3日卖给举报人三只猫,未向当地动物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抚顺市某宠物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及《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机关责令抚顺市某宠物店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15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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