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抚顺市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巡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农发〔2024〕233号)文件要求,2025年1月6日抚顺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抚顺某专业合作社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合作社正在销售的草莓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该合作社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5年1月13日前改正。2025年2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合作社进行检查发现合作社正在销售的草莓仍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调查过程中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于2025年2月11日改正了违法行为。抚顺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手续齐全,在整个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于30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适用《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分序号16的较轻情形的规定,执法机关对该合作社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办理联系人:刘 冰,联系电话:13942338087
孙永胜,联系电话:1389834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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