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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首违不罚清单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05-0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序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依据

免罚条件

1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内无此违法行为);

2.且未造成安全隐患,限期内拆除的。

2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标志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9月25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内无此违法行为);

2.且未影响正确识别船舶信息的小型渔船。

3

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4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1.初次违法(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内无此违法行为);

2.且按期改正的。

4

渔业船舶的船长未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4号修订)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内无此违法行为);

2.且按期改正的。

5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如实记录或者保存生产、用药和销售情况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如实记录或者保存生产、用药和销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罚款。

1.初次违法(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内无此违法行为);

2.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的。

6

未按照规定开具或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1.初次违法(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内无此违法行为);

2.且按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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