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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03-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案例一:刘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猫

抚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刘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猫的行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在未向当地动物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情况下,出售一只猫,货值15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及《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抚顺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4年1月16日,抚顺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在网上买到名为清宫促孕宝的产品为假兽药。经立案查明,抚顺某公司经营的涉案产品黄芩粗提液(清宫促孕宝),生产许可证号:X饲添(2020)XXXX66,产品外包装有“消肿止血、分娩止痛和抗菌消炎;顽固性和化脓性子宫膜炎”等字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该涉案产品认定为假兽药。抚顺某公司共销售涉案产品10瓶(买十赠一),销售价格为8元/瓶,销售收入80元,店内剩余49瓶。货值金额按60瓶计算,共计4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及《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兽药49瓶,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14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抚顺某宠物用品店经营未取得饲料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案

2024年8月20日,抚顺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市民诉求办理单,据投诉人所诉:2024年8月12日在拼多多抚顺某宠物用品店购买的美国进品鹦鹉鸟粮未标识饲料进口登记证号。经立案查明,抚顺某宠物用品店购入10袋高营养有机合成粮(小颗粒),产地:MADE IN THE USA,有效期:USE BEFORE JAN2025 1350 SC。该饲料未附具中文饲料标签,未标注进口登记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信息,当事人未能提供该饲料产品的进口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产品3袋,成交价格为92.71元/袋,销售收入278.1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及《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7袋,没收违法所得278.13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抚顺市某宠物用品商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4年7月29日,有群众投诉抚顺市某宠物用品商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立案查明,该宠物用品商店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两次为投诉人的一条阿拉斯加成犬诊断治疗,并收取费用150元;一条阿拉斯加幼犬注射疫苗,并收取费用125元。收费金额合计2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责令抚顺市某宠物用品商店停止从事非法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抚顺市某农资经销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4年4月24日抚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检查中发现,抚顺市某农资经销店销售的外包装标注为辽宁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XX”玉米种子,无审定编号,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农资经销店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相关笔录,同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现场查封扣押涉案种子92袋

经查,当事人将某种子销售处免费赠送的试种品种按正规玉米种子销售给农民28袋,每袋销售价格75元,销售收入2100元。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抚顺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非法销售“XX”玉米种子行为,没收涉案种子92袋,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抚顺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7月15日,抚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抚顺某农资经销处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农资经销处经营的农药“稻瘟灵”20瓶,生产日期:2022051408,有效期2年,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属于劣质农药。经立案查明,抚顺某农资经销处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该产品共进货50瓶,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4瓶,自用6瓶,已超过保证期20瓶。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劣质农药,承担劣质农药的处理费用,并作出没收20瓶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抚顺市某农资商店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4年4月9日,抚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抚顺市顺城区某农资商店的店内有47袋微生物菌剂,包装袋标称:推荐施用作物为1.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2.花生、大豆、杂豆、棉花、人参、药材、烟草、甜菜等经济作物;3.苹果、梨树、葡萄、枣树、桃树、番茄、茄子、黄瓜、西葫芦、白菜、葱、蒜、西瓜、甜瓜、草莓等果蔬类作物,经核查该肥料登记批准适用作物为:花生、苹果、韭菜、茄子,标签内容与肥料登记证批准内容不符。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购进50袋该肥料,每袋价格44元,货值2200元,农民进店购物时赠送3袋,现场发现47袋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态度诚恳并想方设法减轻危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存在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本机关做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抚顺市某农资种子站无植物检疫证书经营马铃薯种子案

2024年4月8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抚顺市某农资种子站店内有68袋“XX”马铃薯种子(净含量:10㎏/袋)无植物检疫证书。经立案查明,该批次马铃薯种子共售出12袋,共计120㎏,销售价格4元/㎏,销售收入4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及《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责令改变马铃薯种子用途,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抚顺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8月23日,抚顺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抚顺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当场对合作社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令其在2024年8月30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合作社进行检查时发现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仍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承认销售农产品时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于2024年9月20日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祝某未按规定回收农用薄膜案

2024年11月12日抚顺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抚顺市各区进行农用地膜回收情况检查中,发现一地块上有未按规定回收的农用薄膜。经调查,该农用薄膜为村民祝某2024年上半年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使用的农用薄膜。祝某未按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再次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农用薄膜已完全回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十一:抚顺温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捕捞案

2024年6月26日,抚顺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执法人员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原抚顺阻燃集团对面浑河南岸水域捕捞水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行为当场予以制止,同时对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捕捞工具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为了避免水蛭死亡,保护水域渔业资源环境和生态平衡,对当事人捕获的水蛭及时放生。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26日4时(禁渔期),在原抚顺阻燃集团对面浑河南岸水域(禁渔区)内捕捞水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及《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190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吸附水蛭光盘(地板革块)1000张、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鄂某无证驾驶收获机案

2024年10月2日,鄂某驾驶自走式收获机(轮式联合收割机)在抚顺市望花区某村进行作业,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自走式收获机(轮式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自走式收获机(轮式联合收割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责令鄂某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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