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工商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抚农(屠宰)罚〔2024〕1号 | 马X辉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马X辉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1、没收屠宰工具剔刀5个、砍刀1个、菜刀1个、磨刀棒1个、挂钩28个、劈半机1个;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主动履行,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抚顺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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