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资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4年4月24日抚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检查中发现,抚顺市东洲区某农资经销店销售的外包装标注为辽宁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无审定编号,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农资经销店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相关笔录,同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现场查封扣押涉案种子92袋。经查,当事人将某种子销售处免费赠送的试种品种按正规玉米种子销售给农民28袋,每袋销售价格75元,销售收入2100元,至此,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推广、销售的”相关规定, 抚顺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非法销售该玉米种子行为,没收涉案种子92袋,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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