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农业行政执法实践,对《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44、45、46、49项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修改条款
抚顺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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