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农业行政执法实践,我局对《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1项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修改条款
抚顺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8日
《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修改条款
61 |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16号,2017年2月8日修订) |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 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1.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罚款; 2.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5.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6.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7.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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