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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抚农发〔2023〕17号)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3-02-1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油料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缓解资金短缺问题,2023年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粮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实施财政贴息,促进粮油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辽宁省2023年粮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做好我市2023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1.采取“先备案、经审核、再贴息”的办法,坚持以备案时间为准、先贷先得、总量控制”原则。

2.支持土地经营权流转、合作社成员入股和生产托管等经营方式,扩大粮油作物播种面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3.优先支持信用等级较高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优先将农业信贷担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贷款纳入贴息支持范围

贴息范围

1.贴息贷款是指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或经正规的担保机构担保获取的贷款。

2.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从事粮油生产经营,或者向小农户提供粮油生产托管服务的,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备案的家庭农场。

3.油生产经营的作物包括:谷物(包括玉米、水稻等)、薯类作物(包括马铃薯、甘薯等)、豆类(包括大豆、绿豆等)作物、油料类作物包括花生等)。

4.在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原则上,家庭农场粮油作物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粮油作物种植面积在300亩以上,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粮油作物种植托管服务面积在500亩以上。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面积标准。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中,在贷款用途方面,填制与粮油生产经营有关用途的,可以享受财政贴息。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贷款合同不能体现以上用途的,需提供银行、担保公司等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贷款是用于粮油类作物生产经营。

三、贴息比率和期限

根据《辽宁省2023年粮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贴息比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2023年一年贷款基础利率LPR3.65%执行;贴息贷款结算期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往年结转的项目资金,与今年的项目资金合并,并按照今年的政策加快执行。

四、责任主体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规定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备案对申请材料(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等需提供原件)和粮油作物种植面积、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五、工作要求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项目实施工作,包括: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贴息备案,审核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等。

2.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公开贴息政策,会同金融服务机构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了解此政策。

3.指导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获得财政贴息前,要注册登录新农直报APP,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

4.2024年4月1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将2023年度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兑付资金的意见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5.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将工作进度、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吴桐    联系电话:57500725

电子邮箱:fsnwnjk@163.com

 

附件:辽宁省2023年粮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实施方案

 

 

 

                        抚顺农业农村局 

 20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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