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能等相关信息的汇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市政务公开办《关于公开机构职能等相关信息的通知》要求,现将市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能等相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抚顺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市“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相关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按规定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按规定上报及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贯彻落实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相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强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
(十六)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机构设置: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办公室 | 孔令俊 | 57500305 |
行政审批科 | 王丽馨 | 57500780 |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 王 帅 | 57500725 |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 | 杨 昕 | 57500286 |
计划财务科 | 方绍银 | 57500917 |
乡村产业发展科 | 崔惠搏 | 57500282 |
科技教育科 | 潘诗晓 | 57500281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赵 越 | 57500380 |
种植业管理科 | 孙宏军 | 57500280 |
畜牧产品发展科 | 晋 峰 | 57500774 |
动物防疫科 | 谷文峰 | 57500284 |
机关党委办公室 | 陈 勇 | 57500711 |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机关安全(网络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绩效考核等工作。承担农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负责全局文字综合和农业综合统计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组织实施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相关规章制度,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承担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等工作。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承担农业农村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
(三)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农村改革科)。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农田建设管理科、农机产业发展与生产管理科)。牵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划协调发展。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计划,落实国家和省农机补贴政策,提出农业机械化装备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指导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负责组织农机更新报废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化宣传和统计工作。承担推广农机先进作业技术的指标任务,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生产以及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农机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农业机械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机教育、科研、推广、培训、维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生产信息工作。
(五)计划财务科。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系统财务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六)乡村产业发展科(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农垦管理科)。
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农垦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农垦经济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垦系统行业管理,负责农垦国有资源的监管、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招商引资与对外工作。
(七)科技教育科(市场与信息化科)。承担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按规定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兽药饲料科、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兽药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兽药、饲料行业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九)种植业管理科(农药管理科)。承担稳定粮食产能设施蔬菜产量的指标任务。起草种植业、农作物种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按规定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参与国内和出入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畜牧产业发展科(渔业渔政管理科、农业安全生产科)。
承担畜牧业经济指标任务,拟订畜牧业、畜禽种业及渔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三次产业融合与产业对外合作,负责推动“互联网+”现代畜牧业和旅游畜牧业发展,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负责畜牧业行业统计、监测和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查处渔业安全事故。牵头协调农业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动物防疫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办公室)。拟订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政策、规划,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培训和科普宣传,承担全市动物疫病预防和兽医公共卫生工作,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管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兽医行风建设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依法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
办公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振兴大厦A座6楼
抚顺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3日
抚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
抚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关于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种畜禽、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渔政、饲料、动物卫生监督、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农业综合开发等领域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市本级及市辖区农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以抚顺市农业农村局的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农业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市农业综合执法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执法工作。
(三)负责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防疫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的扑灭、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
(四)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定点屠宰等检疫相关环节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饲料、兽药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植物检疫和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责任复核认定,农机产品作业、维修、销售服务网点的质量监督检查及农机质量投诉等违法案件查处。
(八)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
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九)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查处违禁农业投入品使用。
(十一)负责全市水产种苗产地检疫及监督管理、全市渔业、渔政、船舶检验等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做好辖区内农业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执法权。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抚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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