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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抚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公示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3-11-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2023年抚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公示

 

现将抚顺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农产品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抚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某村白某某家经常有屠宰牛的行为。2023年3月31日凌晨5左右,执法人员来到白某某家,现场发现已经宰杀剥皮后的一头牛,地上放着刚卸下的头蹄及下货等。执法人员对现场牛产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4月3日,白某某接受询问调查。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白某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及《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1.牛肉(233.65公斤)及头、蹄、红白下货、骨等动物产品,予以收缴销毁。2.罚款人民币500元。  

公示期为至公示之日起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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