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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10-2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4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抚顺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抚顺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  

          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抚顺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2日


抚顺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按照《辽宁省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辽农办合发〔2024〕4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 坚持粮油为主。支持长期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通过采购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等,降低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经营成本,提升粮油作物单产和品质,带动各类经营主体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

   (二)鼓励高质发展。择优支持经营效益好、服务带动能力强、管理较规范的家庭农场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民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或生产托管等经营方式,逐步扩大粮油作物播种面积,逐步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粮油产出率。

   (三)坚持信用优先。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二、实施条件

   申请贷款贴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一)从事粮食生产。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或者向小农户提供粮油生产托管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油作物主要包括谷物(包括玉米、水稻、谷子、高粱等)、薯类作物(包括马铃薯、甘薯等)、豆类作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等)、油料类作物(包括花生等)。

(二)依法依规注册登记。家庭农场要完成“一码通”赋码。农民合作社要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三)达到规模要求。原则上,家庭农场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应当超过1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应当超过300亩以上;服务主体生产托管服务面积应当超过500亩以上。各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面积、服务主体服务面积的标准。

(四)期限内有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或经正规的担保机构担保获取的贷款。

三、实施内容

(一)贴息期限。贴息贷款结算期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二)贴息比率。贴息比率按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2024年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3.35%执行。

(三)贴息额度。本项目往年结转资金与今年项目资金合并,并按照今年政策执行。贴息政策实行先到先得,额满为止。

(四)贴息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中,在贷款用途方面,填制“玉米种植”“稻谷种植”“薯类种植”“豆类种植”“油料种植”“其他谷物种植”,以及“谷物磨制”“植物油加工”“其他农副产品加工”“谷类、豆及薯类批发”等用途的,可以享受财政贴息。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贷款合同不能体现以上用途的,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证明贷款是用于粮油类作物生产。

四、实施步骤

贷款贴息按照经营主体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区复核、市级审定、拨付资金的流程进行。充分尊重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愿和选择,不得强迫命令、包办代替。

(一)经营主体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贷款贴息申请表、银行贷款合同及银行借据(以家庭农场主或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农民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贴息期间的利息结算凭证、申报主体的资质证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托管服务协议、财务报表(能体现出贷款进账及相应支出家庭农场“随手记”软件的导出表格或合作社收支明细账及现金账的复印件)等。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申报主体是否正常经营运行、是否符合贷款贴息条件进行真实性审核;对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审核无误后,汇总申请贷款贴息情况,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复核。

(三)县区复核。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主要内容为申报材料完整性和汇总数据准确性。复核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部门。

(四)市级审定。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名单在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五)拨付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审定的贴息资金额度拨付到县区,由县区按照要求将资金拨付给申请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银行账户。市级资金不足时,由项目县区按审定的贴息资金额度兑付。

五、实施要求

 (一)科学组织实施。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申报材料复核等工作,指导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申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二)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农民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请材料(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等需提供原件)和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粮油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方案制定、检查验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确保项目在2025年4月1前按时完成。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公开贴息政策,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联系人:吴桐    联系电话:57500725

电子邮箱:fsnwnjk@163.com

    附件:抚顺市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表


抚顺市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表

 

填报日期:             

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农业经营主体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农场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商执照编码





粮食品种

种植规模

合同流转年限

    剩余年限





贷款

情况

  

贷款银行

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利率





贷款额度

贷款用途

贷款起止时间

贷款利息





申请

补贴

金额

开户

银行

       申请贴息时间:               日至              

       申请贷款贴息:                         

开户银行

  名:

开户行:

  号:

 

法人

代表

承诺

本人承诺提交的申请信息以及其他贴息所需材料均真实可靠,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银行

审核

意见

经审核,该新型经营主体(贷款人)        在我行签订编号为:

的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自        日始至        日止,贷款           元,贷款利息          元,贷款用途为          ;目前该项贷款申请贷款贴息时期内支付银行利息         

元。

特此证明。

 

审核人(业务员):                    发放贷款银行盖章

                                          

乡镇

审核

意见


县区

复核

意见


市级

审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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