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4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抚顺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抚顺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
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抚顺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2日
抚顺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按照《辽宁省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辽农办合发〔2024〕4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 坚持粮油为主。支持长期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通过采购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等,降低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经营成本,提升粮油作物单产和品质,带动各类经营主体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
(二)鼓励高质发展。择优支持经营效益好、服务带动能力强、管理较规范的家庭农场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民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或生产托管等经营方式,逐步扩大粮油作物播种面积,逐步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粮油产出率。
(三)坚持信用优先。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二、实施条件
申请贷款贴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一)从事粮食生产。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或者向小农户提供粮油生产托管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油作物主要包括谷物(包括玉米、水稻、谷子、高粱等)、薯类作物(包括马铃薯、甘薯等)、豆类作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等)、油料类作物(包括花生等)。
(二)依法依规注册登记。家庭农场要完成“一码通”赋码。农民合作社要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三)达到规模要求。原则上,家庭农场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应当超过1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应当超过300亩以上;服务主体生产托管服务面积应当超过500亩以上。各县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面积、服务主体服务面积的标准。
(四)期限内有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或经正规的担保机构担保获取的贷款。
三、实施内容
(一)贴息期限。贴息贷款结算期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二)贴息比率。贴息比率按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2024年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3.35%执行。
(三)贴息额度。本项目往年结转资金与今年项目资金合并,并按照今年政策执行。贴息政策实行先到先得,额满为止。
(四)贴息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中,在贷款用途方面,填制“玉米种植”“稻谷种植”“薯类种植”“豆类种植”“油料种植”“其他谷物种植”,以及“谷物磨制”“植物油加工”“其他农副产品加工”“谷类、豆及薯类批发”等用途的,可以享受财政贴息。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贷款合同不能体现以上用途的,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证明贷款是用于粮油类作物生产。
四、实施步骤
贷款贴息按照经营主体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区复核、市级审定、拨付资金的流程进行。充分尊重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愿和选择,不得强迫命令、包办代替。
(一)经营主体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贷款贴息申请表、银行贷款合同及银行借据(以家庭农场主或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农民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贴息期间的利息结算凭证、申报主体的资质证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托管服务协议、财务报表(能体现出贷款进账及相应支出家庭农场“随手记”软件的导出表格或合作社收支明细账及现金账的复印件)等。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申报主体是否正常经营运行、是否符合贷款贴息条件进行真实性审核;对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审核无误后,汇总申请贷款贴息情况,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复核。
(三)县区复核。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主要内容为申报材料完整性和汇总数据准确性。复核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部门。
(四)市级审定。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名单在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五)拨付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审定的贴息资金额度拨付到县区,由县区按照要求将资金拨付给申请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银行账户。市级资金不足时,由项目县区按审定的贴息资金额度兑付。
五、实施要求
(一)科学组织实施。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申报材料复核等工作,指导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申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二)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农民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请材料(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等需提供原件)和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粮油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方案制定、检查验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确保项目在2025年4月1前按时完成。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公开贴息政策,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联系人:吴桐 联系电话:57500725
电子邮箱:fsnwnjk@163.com
附件:抚顺市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表
抚顺市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 农业经营主体名称 | ||||||||
经营地址 | |||||||||
法定代表人(农场主)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工商执照编码 | ||||||
粮食品种 | 种植规模 | 合同流转年限 | 剩余年限 | ||||||
贷款 情况 | 贷 款 人 | 贷款银行 | 贷款合同编号 | 贷款利率 | |||||
贷款额度 | 贷款用途 | 贷款起止时间 | 贷款利息 | ||||||
申请 补贴 金额 及 开户 银行 | 申请贴息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贷款贴息: 元 | ||||||||
开户银行 | 户 名: | ||||||||
开户行: | |||||||||
账 号: | |||||||||
法人 代表 承诺 | 本人承诺提交的申请信息以及其他贴息所需材料均真实可靠,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银行 审核 意见 | 经审核,该新型经营主体(贷款人) 在我行签订编号为: 的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贷款 元,贷款利息 : 元,贷款用途为 ;目前该项贷款申请贷款贴息时期内支付银行利息 元。 特此证明。
审核人(业务员): 发放贷款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 审核 意见 | 县区 复核 意见 | 市级 审定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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