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357号)要求,现将《2024年抚顺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2024年抚顺市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抚顺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3日
2024年抚顺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全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工作,推动农民合作社提质强基增能,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35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我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有关要求,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着力培育一批制度健全有效、财务管理规范、联农带农紧密、生产服务优质、社会声誉良好的农民合作社,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范围和内容
(一)支持对象。奖补对象为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按照绩效目标要求,全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于22个,具体分配数量为:清原县不少于6个、新宾县不少于14个、抚顺县不少于2个。具体条件包括:
一是制度健全有效。参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示范章程,修订和完善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制定并执行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相关会议记录完整、内容真实。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近3年农民合作社会计账簿齐全,填制的财务报表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农民合作社向成员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第三方应当提供年度财务运行分析报告。
三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应当与成员账户信息保持一致,成员数量高于县域内平均水平。农民合作社生产环节用工以成员为主。成员出资、与农民合作社交易、盈余分配等有据可查、记录清晰。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农民合作社利用视频监控、GPS/BDS轨迹、传感器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实现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依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并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是社会声誉良好。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从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支持方式。对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资金先建后补。项目由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乡镇上报、县级审查、市级审定,竣工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竣工后,经市级验收合格,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比例予以奖补。其中,全市可确定1-2个项目开展贷款贴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原则上,每个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防止人为“垒大户”。
(三)支持内容。一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清洗包装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二是支持清原县和新宾县等2个脱贫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带动当地庭院经济发展,建立健全产销对接渠道。三是支持农民合作社与省级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合作,承担优质绿色高效技术集成推广应用服务。四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支持从事蔬菜、水果等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建立检测室,购买速测设备、应用胶体金速测检测技术进行自我检测,购买扫码枪、贴码机、打印机等设备,推动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五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项目库。依据自愿申报原则,各县区统计符合支持范围和内容的建设项目,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库。同时,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乡镇(街道)、县区逐级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20日前完成)
(二)项目初审及公示。市农业农村局组成验收组,对项目开展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在抚顺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为拟补贴对象。(2024年10月末前完成)
(三)项目验收及资金兑付申请。项目完工后,市农业农村局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在抚顺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2024年12月末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监管。本着“由下至上”“逐级申报”的原则,作为实施主体的农民合作社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初审、督促工作进度、协助解决问题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审定、检查验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确保项目建设按时完成。
(二)规范资金使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资金分配和使用,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2024年抚顺市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家庭农场培育工作,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35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我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有关要求,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着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生产管理规范、生产服务优质、社会声誉良好的家庭农场,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范围
(一)支持对象。奖补对象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按照绩效目标要求,全市扶持家庭农场数量不少于15个,具体分配数量为:清原县不少于7个、新宾县不少于7个、抚顺县不少于1个。具体条件包括: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本县域内户均承包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本县域内二三产业务工收入,且有与之相匹配的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真实准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是生产管理规范。完成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内年度信息更新和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亮码运营。使用相应财务记账工具记账,经营效益较好。
三是生产服务优质。家庭农场利用视频监控、GPS/BDS轨迹、传感器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实现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依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并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是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支持方式。对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资金先建后补。项目由家庭农场自愿申报、乡镇上报、县级审查、市级审定,竣工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竣工后,经市级验收合格,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比例予以奖补。原则上,每个家庭农场奖补资金不超过20万元,防止人为“垒大户”。
(三)支持内容。一是支持符合规定的家庭农场采用先进技术、购置物资装备,提高生产经营或服务能力;二是支持符合规定的家庭农场在合法土地上新建仓储、烘干、晾晒设施、农机棚库,或者翻建原有生产设施等固定资产建设,改进生产经营条件;三是支持完成一码通赋码、符合规定的家庭农场使用相应财务记账工具记账,开展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销售库存等记账业务;整理并建立电子化流转合同档案,探索网签流转合同,实现家庭农场规范化运营。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项目库。依据自愿申报原则,各县区统计符合支持范围和内容的建设项目,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家庭农场建设项目库。同时,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乡镇(街道)、县区逐级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20日前完成)
(二)项目初审及公示。市农业农村局组成验收组,对项目开展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家庭农场建设项目在抚顺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为拟补贴对象。(2024年10月末前完成)
(三)项目验收及资金兑付申请。项目完工后,市农业农村局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在抚顺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2024年12月末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监管。本着“由下至上”“逐级申报”的原则,作为实施主体的家庭农场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初审、督促工作进度、协助解决问题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审定、检查验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确保项目建设按时完成。
(二)规范资金使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资金分配和使用,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附表
2024年抚顺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绩效目标表 | |||
序号 | 地区 | 支持的农民合作社数量(个) | 支持的家庭农场数量(个) |
1 | 抚顺市 | 22 | 15 |
2 | 清原县 | 6 | 7 |
3 | 新宾县 | 14 | 7 |
4 | 抚顺县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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