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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4-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2023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农业行政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2023年抚顺市农业农村局在全部署开展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豇豆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标地膜“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以及“渔政亮剑2023”专项执法行动,与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深入开展全市农业、农村领域所涉及的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兽医、动(植)物检疫、农田建设、农业机械、渔业渔政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出动执法人员2500多人次、执法车辆700余车次。全年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5件,接到举报投诉案件26件,全部办结,满意率100%。有力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选取5件有代表性的案件,予以公布。

 

    附件:2023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抚顺市农业农村

                        2024年411 

附件

     一、抚顺某公司经营劣兽药案

2023年4月18日,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抚顺某公司抽取6袋维坊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恩诺沙星粉(水产用)(生产批号:20230201),该产品经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9号、《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化学药品卷检验,不符合规定,为劣兽药。经立案查明,抚顺某公司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该产品共售出100袋,销售价格为6元/袋,销售收入为6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及《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劣兽药,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货值金额3倍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于某某、孟某某非法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2023年10月抚顺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关于移送于某某、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函》。经立案查明,于某某、孟某某于2022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在顺城区里仁村附近的孤家子河内电鱼,渔获物4.775公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渔获物、电鱼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王某某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猪精液案

2023年2月7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户邓某用于自家自繁自养的猪精液,是王某某所提供的。经立案查明,王某某在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17日期间未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出售猪精液。王某某从2022年2月开始以每组(两瓶为一组)40元、20元的价格售出猪精液35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及《抚顺市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抚顺市新抚区某综合商店销售假种子

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抚顺市新抚区某综合商店进行联合检查、抽样检测。检测出“辽X玉1号”玉米种子水分不符合标准要求,抚顺市新抚区某综合商店销售的外包装标注为辽宁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辽X玉1号”玉米种子涉嫌劣种子。经立案查明,此种子非辽宁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真实性检测报告》,判定为假种子当事人购进“辽X玉1号”玉米种子54袋,自家种了12袋,抽样检测使用3袋,售出39袋,每袋销售价格6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及《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4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抚顺市东洲区某种子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抚顺市东洲区某种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营业室东侧货架上有农药“精喹禾灵”和“氟磺胺草醚”的组合,共45组,超过质量保证期。经立案查明,销售的劣质农药在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没有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抚顺市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没收全部劣质农药,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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