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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8-09-2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审批范围:跨县企业、个人

申报要求:《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十五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三)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第十六条  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申报材料1.《调运检疫申请书》2.异地调回本地需再次调运的种子种苗,需出具调出地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3.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种苗,调运时,需出具该批种苗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申报流程  : 受理-审核勘验-许可
办理时限:10天
 
受理机构联系方式:52867483
 
监督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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